對<私立學校教學人員制度框架>法規的意見(一)
一切還須從頭說起......
<私立學校教學人員制度框架>法規(下稱:法規)經過上一次的諮詢後,政府再經過約半年時間的修訂,終於以法律文本的形式推出第二輪諮詢。在法規文本的前言中,提到在第一輪諮詢期間,一共收回1346條問題和意見;並對這些建議作了深入的研究,權衡實際情況,而修訂出現在這個版本的法規內容。在此,我們發出疑問和建議:到底這1346條問題和意見的具體內容是什麼?到底大家對法規中最關心的內容是哪一部分?最多被人提出的意見是什麼?最後這些意見又有沒有被局方所接納?以上疑問,除了局方以外,都是無人知曉的。不要輕視上述問題的重要性,因為,要增進政府和市民之間的信任、讓社會得悉民意的取向、監察政府施政是否以民為本等,政府每次收回到的諮詢意見內容,就是大眾需要獲得的重要資訊。希望教青局今後將收集到的意見,可以公開出來,在增加透明度的同時,也可以讓公眾對諮詢的內容有更深刻的認識和學習。
定義模糊,後患無窮!
在法規中對教學人員的定義如下:“教學人員”是指教師、校長和學校其他中、高層管理人員;而按照法規的執行,將來每間私立學校都必須組織一個<教學人員評核委員會>,原文為:學校須成立“教學人員評核委員會”,訂定評核規章,並將其提交予教育行政當局備案。並且另有一項條文規定:擔任校長或學校其他中、高層管理職務的教學人員無須接受評核,其評核結果以上一次的評核結果為準,若無之前的評核結果則視為“滿意” ;但學校評核規章另有規定者除外。對以上三條內容作一個深入的分析和思考,讀者可以反覆思量以下問題:
1.本澳私校向來行政自治,各校的行政單位和職稱千差萬別,將來如何有效地區分哪一些職位屬於“教學人員”呢?未來很可能出現的一種情況就是,同一性質、同一職務的工作,因為學校冠以職稱的各異,在甲學校裡的會被視為教學人員;而在乙校裡的則未被納入教學人員之列。可想像得到,沒有一個有效和嚴謹的區分指引,將會引來重大的混亂情況!
2.按照法規,將來每間私立學校都必須成立一個<教學人員評核委員會>,而成員卻沒有明確指引,只有一條“教學人員評核委員會”由不少於三位教學人員組成的規定。這裡令人感到憂慮的一點是,將來會否出現由非專業人士評核專業人士(俗稱:行外人審行內人)的情況呢? 而事實上這個憂慮亦並非杞人憂天的,且續看下面分析。
3.教育行政當局又訂出,校長和其他中、高層管人員無須接受評核。為何會有這樣一條規定?條文所抱持的觀點是什麼?箇中的道理又是什麼?在此,作一個合理的推測:這批 “教學人員” 之所以可以豁免評核,就是為了避免將來出現,自己評核自己的尷尬(或缺乏公信力)情況。原來教青局早已經細心入微的切想到,將來的<教學人員評核委員會>中,校長當然是成員之一(這原是合情合理的),其餘的成員按照論資排輩,就是中、高層管理人員,故全盤豁免這批人士的評核,也自然是合情合理了。若果以上推論正確的話,未來這種制度將為澳門教育,造成極為可怕的後果!因為,這一制度將恆久地和合法地實施行外人領導行內人的不良發展。
如何確立成熟的專業發展?
綜合以上三點的分析,在教學人員定義不明確下,非教育專業的行政人員,會成為學校的領導班子,最後亦順理成章地成為評核教師的委員會成員,在法規所賦予的權力下,長治久安的指導著前線教師該如何工作、並對教師的工作表現訓誡褒貶。這樣的“專業”真的夠“專業”嗎?法規的立法原意是:為建立一支高素質的教學人員隊伍,從制度上為教師的工作提供切實保障和有效支援,提升教師的專業素養。作為一套法律文本,一切的定義和字眼,都是極為重要的(俗語:魔鬼就在細節裡)。稍為輕率了事,將會帶來不能補救的錯失!若政府真的希望為澳門建立專業和優質的教育隊伍,還請先信任和尊重教師的專業能力,真正從教育專業著手,確立以教師為主導的專業發展取向;減少以行外人領導行內人的反專業發展取向。我們明白,要走的路仍舊很遠,而且也會荊棘滿途。不過,請相信我們(教師)會以對教育的熱忱和勇氣,盡最大的努力,使澳門教育走上專業化的道路。但起碼,不要一開始就叫我們走上一條方向錯誤的路!
一些具體的建議:
1. 促請教育行政當局,重新清晰和明確的定義法規中“教學人員”的定義。
2. 為提高學校教學和行政管理的效能、確守公平及平等的精神,促請教育行政當局修訂法規,為所有教學人員都必須接受評核。
3. 為建立成熟的教師專業發展,促教育行政當局修訂法規中,<教學人員評核委員會>的組成,必須加入教師代表,建議:其中教師代表的比例,不少於二分之一。
<私立學校教學人員制度框架>法規-關注組
原文刊於澳門日報2008年11月17日文化教思版